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由此前的2000~5000元/月,提高至5000~20000元/月;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由此前1000~5000元/月,提高至5000~20000元/月。昨日,财政部发布消息称,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〉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已经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,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(局)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,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,并报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。
政策
两税起征点大幅提高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部分条款的修改。
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:销售货物的,为月销售额5000~20000元;销售应税劳务的,为月销售额5000~20000元;按次纳税的,为每次(日)销售额300~500元。”
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:“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:按期纳税的,为月营业额5000~20000元;按次纳税的,为每次(日)营业额300~500元。”
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目的
为小微企业发展减负
此次增值税及营业税起征点幅度大幅调高,哪些企业将受益?
10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,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、财税政策措施,专门提到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。实际上,此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的修改,就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。
其实,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、增加就业、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。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,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。专家分析称,此次增值税及营业税起征点幅度提高,就是要为小微企业减负。
今年全国“两会”期间,全国人大代表、山西省国税局局长许月刚以该省为例算了笔账,该省个体工商户为169811户,其中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户数共计58577户,占比为34.5%,2010年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减免收入6221万元。如果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销售货物20000元、应税劳务15000元后,山西省在这一标准以下的个体工商户141524户,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83.3%,预计减免增值税收入2.75亿元,仅占2010年该省增值税税收797亿元的0.35%。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该省将有16万个体工商户受益,按平均每户3人计算,就有48万人享受到此项税收政策,且减少的税收收入对整体税收收入的影响幅度不大。
